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總局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留言,關于《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2)如果必須在國家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自我聲明系統中,需要備案標準名稱和編號,是否可以和原企業標準的名稱和編號一致?另,還需要上傳標準文本,委托方A在上傳時,可以直接上傳受托方B的企業標準C嗎?
標準創新管理司做出回復:
委托方A使用其他企業受托方B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由獲授權生產企業委托方A按要求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相應標準的編號、名稱和受托方B發布的企業標準C全文,標準內容應包含有產品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以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有效的技術要求。委托方A應對所使用企業標準C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標準實施的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